中国税务 1987年 第9期 读者来信

征收房产税时应注意已建成使用但未转“固定资产”的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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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我们在征收房产税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将建成的房屋交付使用,却未将这部分房产原值计入“固定资产”帐中,在纳税中报时漏报了这部分房产税。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企业的财会人员没有吃透有关房产税法规的意思,误以为只按帐面的房产原值中报纳税,无需按实际房产原值申报纳税。

鉴于此,我们建议:税务专管员在征管中应做到经常地宣传、讲解现行税收法规条例,特别应配合新税种的出台及时进行宣传、讲解工作,为顺利征收创造条件。在征收房产税时,除需核实企业帐面固定资产中的房产原值外,还应核实专项工程支出明细帐中已建成交付使用,因没有资金来源而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房产原值,并应到房屋所在地核实房产实物,以保证房产实际原值与申报纳税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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