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税收与法制

平衡金融企业税负的重要措施

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集体企业所得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农村信用杜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由财政部下达并自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基于公平税负原则,在平衡金融企业税收负担方面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知道,国家对于建国初期由农民组织起来兴办的这种集体性质的金融合作组织,在税收上一直是采取扶植政策的。不但是在建国初期,对于建立在农村商品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基础上的农村信用社,国家采取了免征所得税的扶植办法,就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有了发展,也没有立即采取征收所得税的办法。那么,现在为什么要征收所得税呢?这主要是:一、农村信用社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一段的复苏,随着近几年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农村商品经济的飞跃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其业务经营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不仅存贷款的数额大大增加,经营范田迅速扩大,而且也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大多数社亏损的局面,呈现出盈余社的数量上升、亏损社数量下降、盈余额上升更快的兴旺景象。农村信用社在亟需扶植发展时,国家在税收上及时给予了照顾。那么,在农村信用杜得到很大发展,已具有纳税能力的今天,国家理所当然地应采取征税措施。二、在1984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国家的工商税收制度也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不仅对国营金融单位征收所得税,而且对城市出现的信用社也征收了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那必然会因税负的不平,影响金融企业在各自岗位上为发展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展开竞争。这显然是不妥当的。为了使不同经济形式的金融企业在大体相同的外部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信用社加强经济核算,对农村信用社在税收上也应一视同仁,象对待国营金融企业、城市信用杜以及其它金融企业那样,征收所得税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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