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87年9月8日 (87)财税字第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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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应是纳税义务人。前些年,国家为了扶植其发展给予了免税照顾。目前,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除少数有亏损外,大部分的盈利额是逐年增大的。为了使农村信用社与城市信用社和全民金融企业在所得税政策上摆平,促进其加强经济核算,并为国家做相应的贡献,对农村信用社应恢复征收所得税。现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照税法规定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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