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8月28日 (87)财税营字第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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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自1987年1月1日起,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并规定应纳的税款准许列入工程预(概)算计算在造价之内以后,财政部于今年5月又以(87)财税字第076号通知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原则上不得减税免税,个别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报税务总局审批;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这一规定下达以后,有些地区询问,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集体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业务应纳的营业税是否也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我们意见,由于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集体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业务及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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