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7年9月10日 (87)财税字第197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加发南京、成都市人民政府:
为了继续做好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的工作,我们根据各地的要求,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现对若干政策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各类企业单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
(一)对企业税前单项留利、减免税收是否征集能源交通基金?
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企业税前单项留利,是在不拨付专项基金的前提下,为解决企业某些特殊需要采取的政策性措施。为了贯彻好国家的这项政策,增强企业活力,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税前单项留利,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