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

1987年10月13日 (87)财税字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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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关于适当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的决定,进一步增强轻工企业的活力,促进轻工生产的发展,以满足市场供应和扩大出口换汇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的税收负担。同时,结合这次调整税负,对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征收增值税。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改征增值税的轻工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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