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期 工作研究

浅谈改革水产品的纳税环节

姜经科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水产品的产品税规定在收购环节缴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存在不少弊端,建议改在销售环节缴纳产品税为宜,其理由如下:

一、生产和经营形式的改变。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对水产品取销了统购派购任务,改为市场调节,收购单位的概念名存实无,水产品的生产单位普遍实行了生产责任制,生产者有权支配自己的产品,经营者也打破了经营范围,改国营商业收购经营,为国营、集体、个体多头收购,多家经营。

二、现行水产品在收购环节纳税的规定易于重税漏税。特别是外地单位来产地收购水产品,产地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收购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此,重征现象在我市不断发生,同时还有的地方为了争收入,增税源而实行预征、拦征而引起群众不满,税务机关内部也造成不应有的矛盾。三、根据产品税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应税产品的生产者,而不是产品的收购者。产品税既然是一种从价税、价内税,在当前水产品放开搞活的形势下,水产品作为一种应税产品。它的价格与其它应税产品一样是含税价。它的生产者也应与其他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履行纳税责任与义务。四、未能发挥调节作用。现阶段产品税是税收的主体之一,通过产品税的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调节生产者的经济利益。水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以来,售价不断上升,导致价格背离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纳税在收购环节,而造成税款流失,有失调节意义。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