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期 工作研究

对商业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改进意见

作者: 赵志猛 江一枝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现行批发营业税计税依据中存在间题及其影响

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税,是贯彻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向国家交税的原则而制订的。对批发企业征税不仅可以把应由国家集中的部分纯收入交给国库,还可以平衡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有助于解决因税负不同而形成的苦乐不均的矛盾。但是,现行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商品批发业务的营业税是以商品的进销差价,即商品销售毛利为计税依据。这在有关政策的制订上还存在着下列弊端。

(一)、税负偏重。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依10%税率计算缴纳批发环节的营业税”。从我们山区县执行这一规定来看,普遍存在着税负偏重的问题。据我们调查;一般税负达到占销售额的1%左右,最高的达2.35%。接近商品零售税率,造成企业税收负担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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