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2期 完善税制

浅议盐税制度改革

作者: 刘少明 张贻奏 上一篇 下一篇

三十多年来,盐税在积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资金,配合国家价格政策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等方面,都起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生产的发展,盐税制度中的某些政策、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对原盐采取了一系列的调价减税措施,带来盐税税额多种复杂,税负不平等问题,使矛盾更加突出,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盐税应有的作用。其主要表现:

一、税额复杂,税负不合理,优惠政策难以体现。

近年来,国家对盐采取了一系列调价减税的措施,目的在于理顺产销价格的关系,而不是通过调整盐税税额来完善盐税制度。现行盐税税额的确定原则和减税政策多种多样,既有为了调节客观条件形成的级差收入,按盐的品种分别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税额,也有为了照顾生产水平不同,成本高低不一,按经济性质确定税额;既有为了扶植工牧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出口创汇,按盐的经济用途给予减免税;又有为了减轻边沿地区人们的用盐负担,按销售地区不同给予特案减税。由此,客观上造成了复杂的盐税税额。并从产区波及到销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产销两地的盐税税额已有200多个,相当于1962年制定产区税额的五倍。同一产品规定了如此诸多参差不齐的税额,显然不便于产、运、销、用各个环节的征收与管理。并且,按盐的经济用途和销售地区不同分别给予减税,又存在着用盐对象之间、地区之间税负不合理的问题。例如,现行盐税政策规定,福建生产的原盐,销售本省作为食盐的税额为86元/吨,销售江西省作为食盐的税额为62元/吨,属于生产酸碱、制革工业用盐,不论销售何地,税额均为13元/吨。由此可以看出,产区税负高于销区税负,食盐税负高于工业盐税负。这种现状,既不符合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也与“公平税负”的原则相背离。再者,实行调价减税以后,对原来规定肥皂、饲料工业用盐享受减半征税,又未作相应的调整,因而又出现了个别减税盐的税额高于全税盐税额的非正常现象。又如,福建销售江西的食盐从142元/吨降为62元/吨,而销售省内外用于生产肥皂、饲料工业盐的税额仍为65元/吨。从盐税负担的绝对额来看,优惠政策已“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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