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3期 工作研究

对实行批发代扣税的思考

作者: 沈瑞益 上一篇 下一篇

四川省于1983年10月起,对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实行了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办法。

批发代扣税办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关于大力发展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情况下推行的一项措施,几年来,我们的体会是:

1.有利于协调经济发展

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指引下,各种经济成份一起上,成千上万的个体工商业户遍布城乡各地,打破了过全国营、集体独家经营的局面,我省个体工商业户现已发展到140多万户,按计税零售额计算估计在40亿元左右,约占全省商业零售额的2o%左右。在一定时期内,市场容量是一定的,市场投放是有限的,而众多的个体工商业户经营,从个体而言,只是滴水,从众多而言,却可滴水成河,如不善于引导,势必冲击整个市场容量、损害国营、集体商业经营正常发展。实行代扣税款办法,正是从宏观上引导各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有效政策措施。它较好地体现了保护个体工商业户合法经营和国营、集体企业的经营利益,促进各种经济成份于开放、搞活中在同一水平上开展竞争。有些地区国营、集体商业批发单位在实践中认识到不代扣税款,使个体工商业户既漏掉国家税款,又以少负税商品与国营多负税商品竞销,利了个体工商业户,损了国营、集体企业、有的国营、集体商品零售不断下降,而个体商品零售却急剧上升,从税收角度讲,不是在同等税负水平上开展竞争,是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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