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3期 完善税制

“分税制”与税制改革

邵荣第 上一篇 下一篇

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前提下实行分税制,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本文拟就税制改革如何适应“分税制”等问题,作些粗浅的分析。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意义

为了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总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1980年开始,国家对地方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1985年又作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调整。这种变“大锅饭”为“分灶吃饭”的新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是,“分灶吃饭,的包干体制毕竟是一种改变旧的财政管理体制后的过渡性质的财政管理方式,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因素。这种不合理因素,主要来自沿用旧体制下形成的财政资金规模的划分基数和比例,难以作大的调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权与事权不协调的矛盾。而且,由于“基数”固定化,随着收支规模的增大,这种收支矛盾以及地区财力不均衡状况也日益加剧。此外,经济发展动态规律表明,在同一时期内,经济规模较大的地区,其经济增长系数往往偏小;基数较差的地区,往往会增长很快,这时,以基数定比例的财政包干政策,将是“劫富济贫”的、在这种情况下“包干”不但难以调动财政增收的积极性,甚至会起消极作用,一部分上解比例高的地区往往更倾向于多向企业减税让利。其实际效果对经济的总量增长,对社会规模经济效益的提高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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