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3期 涉外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税问题

作者: 贾金桥 上一篇 下一篇

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税是沿用50年代初公布的地方税暂行条例,不适用新颁布的地方税暂行条例。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企业在税收负担上出现了差别待遇,不利于吸引外资,容易引起涉外争端。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税负担重于国营企业

(一)关于房产税

一是计税依据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国营企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虽然相同,但由于计税依据不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比国营企业高出30%。二是税率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租金收入,依照18%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而国营企业的房产租金收入、依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由于税率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比同类国营企业高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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