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6期 完善税制

改革税前还贷的对策研究

作者: 孙瑞庆 王洪喆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前还贷是指企业的各项技措性贷款,可在交纳所得税前用利润归还。早在六十年代,就曾实行过“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用超计划利润归还办法,其范围仅限于轻纺小型企业,贷款期限短、额度小,后一度停止发放。到七十年代国家恢复了该项贷款,贷款期限、额度均有所扩大。当时发放该项贷款的目的,主要用于轻纺企业挖潜改造和技术革新项目,和与此相联系的一部分改建扩建工程,并规定可用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或新增工商税归还贷款,以及可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再用新增利润还贷。因此,采取这项优惠措施,当时对企业具有很大吸引力。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由于国家考虑企业财力虽有一定增长,但仍不具备完全自我更新改造的能力。因此,仍然肯定了税前还贷办法,并规定了全部贷款都用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还可以先提“两金”,均在税前列支。其目的是支持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调动企业加强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促进轻纺工业发展。因此,该项贷款是有明确的目的、范围和限度的临时性搞活企业的改革措施。几年来实践表明,确实对促进生产力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效果是好的。但是,税前还贷发展到现在,其范围已扩大为对各类企业普遍性措施;贷款行业、种类,额度不断扩大,贷款期限不断延长突破了原有的一定范围和额度的规定。由于实施面迅速扩大,管理工作跟不上,从宏观经济上难于控制,随着贷款和还款数额的迅猛增长,已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长此发展必将造成宏观经济失控,社会需求膨胀,基建战线过长,导致金融、物价的波动。因此,在加快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势在必行,是加强宏观经济控制与调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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