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7期 来稿摘登

改进批发环节营业税计税依据

作者: 国家税务局秦卫飞 上一篇 下一篇

批发环节营业税是以商品的进销差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与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税比较,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体现了合理负担原则。但少数运距长、自身价值相对较低的商品,由于其进销差价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运杂费支出,因而其税负仍显得偏重,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此类商品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因运杂费过高造成税负偏重的问题。税务总局曾于1985年底规定,对确因这一问题造成纳税困难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给予适当减税照顾。但由于各地照顾的办法和程度不一,有的地区笨重商品减税后的税负为销售收入的l%,有的地区则保持在3%的水平上。这种地区间的差异,既不利于地区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竞争,也影响政策的统一性。如何统一解决笨重商品因运杂费过高造成税负偏重的问题呢?设想的办法有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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