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7期 来稿摘登

改进出口创汇企业的退税办法

李庆华 胡立升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出口商品退税的原则是,谁出口退给谁。外贸企业经营出口的商品,在报关出口后,将所征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税款退还给外贸出口企业,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享受不到任何退税照顾。同时,为了防止重复退税,国家特别规定,对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的产品,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工业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产品,退税给工业生产企业。当然,外贸收购价是含税价,理应退税给外贸单位,但许多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比国内市场价格低得多。再者,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一般享受不到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很难激励出口产品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承包的难度要比生产内销产品企业的难度大,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参加国际经济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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