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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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治税思想促进生产力发展
上一篇 下一篇党的十三大确立并深刻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指出在这个历史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并相应地制定了党在这个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一系列方针政策。这是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典范,对于促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互相适应,遵循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搞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应有的优越性,实现振兴中华,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巨大的现实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成长发育,我国税收重新回到了应有的地位,它既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又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渗透的领域越来越广,调控的对象越来越多,它的应有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更新观念,确立能准确地体现党的基本路线的治税思想,以利于对整个税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搞活服务,是需要认真探索的一个课题。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根本出发点,以改革总揽全局,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导向,坚持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以法治税的原则,在“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调控体系中,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作用。具体来说。我认为应该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