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8期 完善税制

浅议现行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的改进

作者: 沈玉平 上一篇 下一篇

对所得征税,世界各国大多采用累进课税制,即按所得额大小设计累进税率,并以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在理论上认为累进征税的制度符合按负担能力纳税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因而较为公平合理。但是我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企业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中采用以企业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按企业所得大小设计统一的累进率的方法不够公平合理,应按企业中的人均所得额设计累进税率征收,才能在三者利益中做到公平合理。

我们知道所得税起源和盛行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资本主义企业的资本和利润为少数资本家所有,少数资本家是企业的利益中心。国家对企业征收所得税是参与资本家的所得分配,企业缴纳税款实际上是少数资本家承担税款(这里撇开税负转嫁),企业间的负担能力差别(所得大小)就是资本家的负担能力差别。因此,政府采用累进税率按企业所得大小征税, 是符合对资本家量能征税的原则的。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虽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负责人,但是厂长经理不是企业利益的独占者,而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利益是职工的集体利益,为广大职工所享受,不是为个别人所占有。企业的利润所得是广大职工生产经营的共同成果,同时也是企业领导和职工共同分配的物质对象,特别是税后利润,在现行统一的标准工资加奖金的分配制度下,固定工资部分是进入成本的,所以企业间是没有多大差别的,主要差别在于从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职工人均留利越多,从中形成的人均“两金”越多。而所得税与企业税后留利成相互消长关系,国家对企业征税轻重直接影响到全体职工的利益,所以企业纳税实质上是每个职工都承担了税负,因而要实现公平税负,就必须做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职工量能合理负税,也就是在所得税征收中要调节和平衡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职工的收入分配,避免收入悬殊。但由于各行业各企业间的资金有机构成不同,劳动生产率不同,它们三者的人均获利差别较大,资金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在按资金平均利润率获得利润时,人均利润就多;资金有机构成低的行业(企业),在按资金平均利润率获得利润时,人均利润就少,当两企业资金总量相等,因而利润总额相等时,前者人均利润就高于后者,因而按企业利润大小设计累进税率并据以征税。并不能做到按每个职工的负担能力征税。这里会产生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在企业利润所得相同(即企业负税能力相同)的情况下,人均负税能力也很不相同(因人均利润所得不同);第二、人均利润相同(即人均负税能力相同)的企业,除了资金有机构成不同、劳动生产率不同外,还由于规模不同,因而往往是利润所得的总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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