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8期 涉外税收

如何完善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 殷立波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对外开放以来,对特区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规定,对不同形式的“三资’企业实行了不同的所得税减免期,这些税收的优惠政策,无疑对外商投资于我国有很大的吸引力。但从这几年的对外税收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涉外税收优惠层次存在项目紊乱、互相交叉,并且有倒挂现象。税收的优惠直接影响着外商的投资效益,以海南为例,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的项目主要有两种倾向:一是电子装配项目。因为电子装配项目的产品内销容易,在短期内能赚取更多的利润。另一个倾向是旅游宾馆、饮食业及汽车修理、彩色冲洗和工程装饰等行业。这些项目与电子项目相比,其投资效益更好。然而对目前海南亟需发展的项目,如农牧渔业、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产业,外资的投向则很少。由此可见,我们这几年的对外开放、外资引进基本上顺着外商的动机——占有市场。赚取利润的方向。因此,如何可完善特区税收政策,使税收杠杆化在政府推行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作用,就显得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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