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9期
工作研究
对“谁出口退给谁”退税原则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出口产品的退税原则是“谁出口退给谁”。即把税款退给经营出口的企业,而不是退给出口产品的生产单位。目前,经营出口的企业,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外贸企业出口;二是生产企业出口;还有一类是工贸企业出口,这是指生产出口商品并兼营外贸的企业。照理说它们应属于上述的第二类。然而从本省情况看,它们都是只“贸”不“工”。实际上又是属于上述的第一类。
上述两类企业出口,第一类占压倒多数,第二类所占比重很小。统计,去年福州市退税的1.3亿元中,退给生产企业的只有170万元,占总退税额的1.3%,在退税总户数中,生产企业的比重只占1.1%。由此可见,出口退税基本上是退给外贸出口企业,此项退税原则的利弊应怎样评价?目前在认识上不尽一致。多数人认为,此项退税原则是弊多利少,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