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完善盐税制度的设想

作者: 魏正曙 王德昌 刘伯羽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现行的盐税制度,还是从建国初期逐渐沿革而来的,是按盐种(海盐、湖盐、矿盐、井盐),分产区(山东、浙江、江苏等等),分用途(食盐、工业盐、牧用盐、出口盐),分经济性质(国营、集体)制定不同税额的,采用价外税的办法从量征收。对销往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通过减征税额的措施进行调节。实践表明,现行的盐税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现行盐税税额繁多,不利于加强盐税的稽征管理

1、分产盐区,分用途制定不同的税额,税额繁多,给征收管理工作增加难度。据统计,全国现有盐税税额170多种。这在客观上形成了税务部门必须在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多环节上进行控制,征管手续繁琐,工作非常被动,并往往产生原盐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减税盐充销食盐的现象,导致偷税、漏税,查补工作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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