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完善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初探

作者: 胡先明 上一篇 下一篇

资源税开征后,在调节资源级差、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已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现行资源税办法不尽合理,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就改进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问题谈点设想。一

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征资源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资源级差的作用。但是,影响销售利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政策性增支因素相继出台,而煤炭价格却相对未动,终于导致资源税收入的递减。改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后,虽然能够保证税收的稳定增长,仍旧存在不少问题。

1.定额未能真正体现出资源级差。当时确定定额时,着重于如何保证税收收入和某些特定地区的财政需要。因而对纳税人的经济状况、产量增长幅度、地区分布等因素考虑多,对其资源条件——如煤质的好坏、开采条件的优劣等因素考虑少,甚至未予必要的考虑。因此,出现资源条件基本相同而定额相差甚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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