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关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探讨

作者: 张连顺 伍舫 刘丽坚 于跃才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的必要性

从各国开征遗产税的历史来看,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遗产税对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它在平均社会财富、培养公民为社会服务意识以及效益方面的作用尤可引为我用。

1.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为此各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财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

2.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之二,在于消除公民的依赖心理,鼓励公民的自立勤奋精神。继承的遗产虽属合法所得,但属非劳动所得,会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在我国,由于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着眼于长远,更应加速变革传统习惯,提高后代的自立能力,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以促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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