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1期 征收管理

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条例”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作者: 马千里 上一篇 下一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认真组织了学习和贯彻执行,取得显著的成效。各地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并实施了发票管理、减免税管理、个体税收管理、税收检查站等法规、办法和实施细则,健全和加强了征管机构、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进行了各种征管基础的建设,重点抓了违章处理,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完成。但是,在《条例》的贯彻实施中,尚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

(一)对税收的本质认识模糊。目前,在一些干部中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中较普遍地存在两种片面认识:一是把税收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仅仅理解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一个手段,忽视了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二是把依法征税同发展生产力的观点相对立,片面地认为只有减税免税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忽视了依法征税同样是促进生产力发展。 (二)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从本位利益出发,擅自放宽政策,竟相减税免税;有的自立章法,搞什么“无税区”、“无税乡”“无税镇”以及“无税市场”;有的将基层税务所撤并、税务人员下放到区、镇、乡管理,使全同统一税法的执行受到干预,冲击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偷税漏税现象普遍而严重。近三年的税收大检查表明:国营、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都在50%左右,个体工商户则达到7o%以上。《税收征管条例》颁发以来,在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中偷税漏税情况并未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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