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制结构问题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是一个比较长的历史阶段,它包括从五十年代中叶到下个世纪中叶这个漫长的100年间,所以探讨我国税制结构问题还需要从现行税制谈起。
一、现行税制主体税种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现行税制已经形成以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的双主体税制体系,但我认为,实事求是地说,现行税制还不是以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的双主体税制,而是以产品税为中心的商品流转课税为主体。为什么?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1.从我国税制发展的历史看
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工商税制虽然经历了几次比较大的简并和变革,而按商品流转额课征的各种流转税始终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建国初期的货物税、营业税、盐税,1953年税制修正时的新税种商品流通税;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由四税合并的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由五税合并而成的工商税等等,都属于商品流转额的课税,这些税种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税制结构中都占有主要地位。例如,1950年,营业税、货物税、盐税三税合计占工商税收总额的75%;1953年,营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盐税四税合计占工商税收总额的83%,再从所得税方面看,1950年至1957年这个期间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总额的13%。1958年以后,经过1958年和1973年两次工商税制改革,使商品流转课税占整个工商税收总额的80%以上。而在此同一时期,集体企业交纳的工商所得税仅占10%稍多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