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2期 征收管理

必须建立健全个人应税收入的申报制度

李靖林 薛兰兰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也出现了一部分人收入过高,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为此,既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同时又要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妥善解决好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别过分悬殊的问题。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范围包括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等都要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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