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读者来信

税务部门不得为借款合同担保

作者: 乐文军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湖南省零陵地区连续发生了几起因税务部门为个体工商户向银行借款担保,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如:某县税务局为一个体运输户担保,向县工商银行借贷款5000元,由于逾期不能归还,银行按合同追究担保方——县税务局的经济责任,扣下了该税务局经费5300元作抵押。此笔贷款迄今还未追回。今年元月初,有一税务所副所长,不听劝阻,自作主张,以税务所的名义为两个个体户担保,向县农业银行区营业所借贷款11000元购买汽车,到今年7月贷款到期时,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营业所只好扣税务所3000多元经费作抵押,弄得税分所连工资也发不出,而营业所的货款也还有8000元至今没有追回。这些问题发生后,尽管主管部门追究了当事人的责任,给予了必要的纪律处分,但类似的问题并未完全制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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