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读者来信

邮车夹带偷税货物的违法行为应予以重视

作者: 戚子峰 上一篇 下一篇

1987年浙江省温州市税务局查获了6起邮车夹带偷税货物的违法行为。偷税的货物有塑料、铜、铝、香烟等物。这一情况应引起各地税务部门的重视。

从查获的违法行为看,有两种情况:一是蓄意偷税的个体户,利用邮车一般不进行税务检查这个特殊的“保护伞”夹带未税货物偷税。1987年5月25日,从临海到温州的某邮政专车,在乐清大荆邮电支局院内装卸邮件时,被乐清县第五税务检查站察觉,当即查获非法贩运未税金属铜1500公斤、铝2093公斤,价值15 000多元。据了解,此邮车已非法贩运未税金属铜、铝一个多月。二是少数邮车驾驶员为“捞外块”夹带偷税货物,而且积极包庇个体户偷逃税收,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正常的税务检查。 1987年7月4日,瑞安南门税务检查站在飞云渡口检查温州开往苍南的某邮政专车时,驾驶员和押运人态度蛮横,拒绝检查,扬言“邮件损失你们要负责”,检查站的同志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当即责问:“你在途中,黑夜里擅自让混乱的帮工装卸,把邮件翻下,再装盖在偷税货物上面,这一翻一搬邮件损失谁负责”。问得时方哑口无言。结果,查出偷税塑料104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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