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7年10月26日 (87)财税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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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航空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核工业部、国家机械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了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源泉控管,简化解交手续,保证应征能源交通基金及时足额地入库,有助于各单位更好地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现将航空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核工业部、原兵器工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部一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均以独立核算(成立单位预算)的企事业为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单位(以下简称交纳单位),并就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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