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交通行业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30日 (87)财税字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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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

你局七月十七日(87)湘税征字第395号关于交通行业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以国发[1987]46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管理权限解释问题,十月十三日国务院法制局有关负责同志已明确解释为:十九条中“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是指由交通部规定格式和式样的运输票据,不涉及也不能引伸出对发票(包括运输票据)的管理权限;有关发票(票据)管理权限问题,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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