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轻工产品出口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三日财政部下达了(87)财税字第242号《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现对有关产品出口退(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通知所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产品,在一九八七年内出口的,仍按原产品税的税率计算退(免)税,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改按出口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办理退(免)税。
二、有一部分轻工产品由于无税原料成本比重较大或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照顾,致使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与实际整体税负相差较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43号通知关于出口退税“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经与主管部门商量,按照这部分轻工产品的实际税负、核定了出口退(免)税率。对出口《轻工产品出口退(免)税税率表》所列举的产品,均应依照表中规定的退(免)税率计算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