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征收管理

小型企业放开经营后如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作者: 鸡西市税务局副局长 刘玉玺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许多小型企业实行了各种类型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从经济组织看,大体可分为整体承包(整个企业)和部分(某一车间、部门或某工序)承包。从承包的内容看,主要有全部指标承包、主要指标承包、上交利润承包、等形式。由于承包本身还不完善,致使有些企业承包后偷漏税问题比较严重,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全部指标承包。这种形式是承包者对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全面负责。由于仅是经营权的改变,企业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尚未变动,因此纳税关系不变。一般说来,这种形式不易因承包而造成偷漏税。

2. 主要指标承包。即承包者不对企业全部经济指标负责,只对承包者确定一两项主要指标定额。如有的商店对承包者只确定定数额的销售收入,按定额上交本店。还有的企业除确定收入额外,又确定费用定额,超额收入不上交,节约费用归已。这种形式的承包,在纳税上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出包企业纳税。由于在企业的帐面上所反映的数字只包含了承包人按定额交来的收入和按定额支出的费用,而对于承包者在承包后的超额收入及扩大经营项目收入的税金就会漏掉,个别完不成定额的还可能出现多缴税的现象,因为在企业帐面上体现的课税依据,不是全部的收入额,以此来处理纳税关系,实质上带有包税性质。至于费用指标,由于按定额包干,对于节余部分也漏掉了一部分所得税。另一种情况就是由承包者纳税。如果承包者的帐目健全,能如实反映各项收入及费用支出情况。只要税务部门按帐查实征收,一般来说是不会漏税的。但实际上,不少承包人承包后帐目不健全,漏报、漏记、做假帐,甚至无帐或搞两套帐的问题颇为多见。这就给税务部门按帐计征造成了困难,对此不得不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事实上,定额也难以定得准确,偷税漏税现象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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