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涉外税收

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问题解答(上)

作者: 滕世超 董树奎 王迎新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问;与我国无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个人受雇于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在华作业公司。是否可以享受雇主公司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待遇,

答: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缔约国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仅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与我国无税收协定同家的居民个人受雇于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在华作业公司,不能享受雇工公司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待遇。

二、问:税收协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同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这种领海以外的区域。有多大范围?缔约国双方政府在法律上有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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