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大家谈

实行承包经营后税收的“三权”不能放

吴帮金 上一篇 下一篇

对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国家与承包企业的分配关系便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于是,这部分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也似乎有被“包”字所代替的倾向,我认为,承包经营无论包死的是哪一头,税务部门的征收权、监督权和减免权都不能放松,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

一、税收的征收权不能丢。实行承包经营后,各地在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上不尽一致,有的是财政部门定框予,税务部门开税票;有的是税务部门将税票交由财政部门代征;有的是财政部门不用税票,直接作地方收入入库,这样,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权实际上就落空了,从长远看,这种放弃税收征收权的作法弊多利少,首先,承包经营是用契约形式明确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但契约关系终究不能代替税收分配关系,税收作为国家参与企业分配的手段,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它的作用既不能用承包取代,也不能被承包所否定,具体地说,第一,不能因为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就抛弃通过多年利改税实践不断建立完善起来的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的一整套所得税征管制度。第二,从宏观上看,承包企业之间由于包的水准不一,很难避免盈利水平的苦乐不均,这时恰恰需要所得税的调节,由税务部门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结算,这既有利于均衡税负,符合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原则,又能真实地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正确体现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第三,企业承包上交国家收入这一头,只限于所得税和调节税,其它各税不能包,如果将所得税与其它各税割开,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其它各税由税务部门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办法,一方面难免在税收检查与财务检查时发生“撞车”现象,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税收管理体制的要求,违背了税收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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