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问题解答

关于营业税的问题解答

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营业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

问: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怎样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潘恒忠)

答:关于营业税的起征点,国务院1984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已有明确规定,即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起征点。

营业税已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因此在这之后各地执行的起征点应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百不应超出或低于规定幅度内的起征点。问: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按购销差额计税,购销差是否包括外地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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