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发挥部门间配合的威力进一步做好个人收调节税的宣传和征管工作本刊评论员

发挥部门间配合的威力进一步做好个人收调节税的宣传和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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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的“对过高的个人收入,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问题需要认真地抓一抓”的批示精神,最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搞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这个税开征一年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原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动和依靠支付单位做好代扣代缴税款的工作,加强源泉控制,是防止税款流失的最有效的方法。当然,在搞好支付单位源泉控制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纳税义务人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增强爱国观念、法制观念,养成依法自觉申报纳税的习惯。七部门的联合通知,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好《条例》,更好地搞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发挥好这个税在调节社会成员之间差距过大的收入,并从宏观上对消费基金迸行控制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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