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批零兼营商业商品内部移库问题探讨

作者: 吕苏宁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许多批发商业(包括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相继开展了零售业务。由于批发与零售两类业务于同一银行帐户进行结算,因而多数商业部门将批发商品调给零售门市部的业务,以商品内部移库的方法核算。本文谨就采用此法提出一些不同看法。

一、批发与零售两类业务之间,采用商品内部移岸核算方法,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

商品内部移库(以下简称内部移库),是指商业企业同类业务之间商品变更存放地点和经管人而不通过货币结算的一种商品转移方式。批零兼营企业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以批发为主兼营零售业务的企业。批发与零售的经营方式、服务对象以及商品流通形式和课税对象,均不相同。批发业务的销售对象是经营部门和生产单位;零售业务的销售对象则主要是使用单位和消费者个人;批发业务对零售业务来讲是卖方,零售业务对批发业务来讲是买方。现行税法规定,批发环节的营业税以差价额为课税对象,零售环节的营业税以销售额为课税对象,且税率也不相同。如采用内部移库的方法核算,会减少批发环节这道营业税。因而,采用内部移库进行核算显然是不妥的,它不仅混淆了两类业务之间的区别及买卖关系,还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例如:某批发企业当月计划销售额880万元,进价800万元,差价额80万元,应按差价额以10%的税率计缴批发环节营业税8万元。其他零售单位从该批发企业进货后,按零售价销货额为985.6万元,应以零售额按3%的税率计缴营业税29.568万元,这样国家可征收税金37.568万元。但若该批发企业兼营零售业务,将库存800万元(进价)的商品用内部移库的方式直接拨给本企业零售门市部销售,国家就会少收入8万元的批发环节营业税。对此,有人说,反正零售业务扩大了,本企业的销售额增加了,上缴国家的税金也自然就多了。但应当看到这只是从一个微观经济活动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宏观经济效益来考查,社会购买力在一定时期内是有一定限度的。由于批零兼营企业会占领一部份零售市场,这就使得专营零售业务的企业或多或少地退出一部份零售市场,至少是增长幅度不大。因此,专营零售业务的企业就会因营业额下降或上升幅度不大而相对地减少营业税的上缴,这对国家税收收入实际是一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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