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审计机关查出的应税违纪收入,应当依法补缴所得税的通知

1987年12月26日 (87)财税字第30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据有些地区反映,审计机关查出的属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应税违纪收入,有的地区没有依法补缴所得税,而是上缴审计专户,或地方财政,作为地方财政的预算外收入,这与我部现行规定不符。我部(86)财预字第67号通知指出:“审计机关处理的违纪收入款项,属于国家预算收入,应由被审计单位直接缴入国库”;审计机关“不能在银行自设待处理审计款项专户收纳和清理各种违纪款。”因此,凡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应研究改正过来。审计机关查出的各种应税违纪收入,应按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87)国检办字第102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即:对“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在核实定案以后,都要及时调整会计帐目和财务决算,相应增加实现利润和上交税利……。”属于应缴纳所得税的违纪收入,应当首先依法补缴所得税。各地财税部门应当认真监督和做好各种违纪收入补交入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