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26日 (87)财税营字第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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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随着保险业务的深入开展,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除收取保险费收入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如代理手续费、收入理赔及追偿手续费等等,对这些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够明确研究,现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但考虑到营业税征收的一般原则和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对保险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追偿款收入及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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