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建立双层次分配的新体制

作者: 路步斌 严索 曹树人 上一篇 下一篇

我们代表西安税务学会参加了1987年中国税务学会在南京召开的“完善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搞活大中型企业”第二次研讨会。会议议题包括对利改税的估价、所得税的数量界限、计税所得额的规范、税前还贷及税后利润分配等问题。讨论中给我们印象尤深的是建立双层次分配新体制的构想。为了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研究探讨这个问题,现将讨论中有关双层次分配新体制的构想整理如下,供大家研究参考。

一、双层次分配构想的产生背景

解放后到1978年,国家与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始终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单层次的分配制度,即国家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创造的利润全部收缴上来。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由国家统一拨付。企业创利多少与自身经济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不久,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进行了利改税改革,以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办法取代了收缴利润的传统做法。利改税以法律形式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使企业外有压力,内有动力,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然而,利改税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受价格体制、国家财力及各方面经济关系的制约,不可能一下子就很完善,突出的问题是在征收所得税后又一户一率征收调节税,并实行税前还贷。结果,作为税基的计税所得额被肢解得支离破碎,高税率低征收,税收不但没有硬化,反而软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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