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涉外税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修改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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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第2条第1款、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最近回答了本刊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问:请具体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条第1款、第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

答:按照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条第1款、第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临时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居住是否超过九十天的计算比较复杂。原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对何为“临时离境”?曾解释为“发给居留证的。在批准日期离开中国又回来的,应作为临时离境;…未取得居留证的。但在护照上签证的入出境有效期内离开中国又回来的,属于临时离境。”“对连续取得出入境签证。辗转延长居住日期,其出境与重新入境之间不超过三十天的,应视为临时离境。”对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如何征税问题,我们曾规定“对其在华实际停留天数占其护照签证有效期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应自第一次人境之日起,至最后一次离境之日止,按月计算征税;对其在华实际停留天数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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