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6期 税收论坛

浅议完善奖金税

作者: 西安市税务局税政二处 上一篇 下一篇

开征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是国家为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据统计,西安市各级国营企业1985、1986两年实现利润平均增长16.1%,发放奖金平均增长12.55%,消费基金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发展速度,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起到了良好的控制作用。但是,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下面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奖金税的意见,供研究参改。

一、克服平均主义倾向,激励快牛,鞭打慢牛。奖金税规定,企业年发奖金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征税。这个规定,由于没有经济效益上的要求,导致了奖金发放上的平均主义倾向,使多劳多成果的企业不愿多奖,少劳少成果的企业不愿少奖。结果,效益好坏,基本拉平。据1986年度对市属六个企业主管局有关资料统计,实现利润下降,发放奖金反而增加的就有三个局,其中,有的局直属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下降6.34%,发放奖金额比上年增长7.96%。实发奖金比提取的奖励基金还高出5.04%,人均提取奖励基金203元,人均发奖214元。与此相反,西安电梯厂实现利润1984年138万元、 1985年381万元、 1986年509万元,三年三大步。三年人均提取奖励基金513元、512元、635元,但由于奖金税的制约,三年实发奖金仅为171元、239元、228元,与上述实现利润下降的企业的平均水平基本相同。为了克服奖金发放上的平均主义倾向,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我们意见将不问经济效益一律4个月标准工资衡量起征点的现行规定,改为与产值、销售、利润、成本等四个经济指标挂钩并上下浮动。具体设想是: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起征点可上浮为5个月;反之,完不成一项起征点下浮一个月,完不成两项下浮两个月,直到下浮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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