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6期 问题探讨

关于对自营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的看法

作者: 康怀 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部(87)财税字第325号通知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自营施工单位承包其所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的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其承包工程的预(概)算编制方法、取费标准一般按统一的定额取费标准执行,结算方法也与其他建安企业无异,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但目前各地在对自营施工单位征税问题上尚有两种不同认识,本文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自营施工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生产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为建造、安装和修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而组织的施工单位,一般具备以下条件:对内独立核算;有固定组织和施工队伍;进行常年施工。一般以完成本单位的工程为主,在本单位任务不足的情况下,也对外承包一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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