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6期 国际税收之窗

经互会各成员国之间缔结的多国税收条约

萧承龄 上一篇 下一篇

经互会各成员国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税收关系,曾缔结了两个多国税收条约。一个是《避免对个人所得和财产净值重复征税条约》,一个是《避免对法人实体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条约》。

传统的国际税收条约,都是两国间缔结的双边条约。经互会成员国之间缔结的多国税收条约却突破了这一传统。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这两个多国税收条约都尊重各缔约国的财政主权。这一点,和同属多国条约性质的欧洲共同体协调税收关系的各项指令相比,就显然不同,欧洲共同体曾多次发布指令,对成员国的税收制度进行干预,以更好地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而经互会多国税收条约则规定,缔约国均保留自主改革税制的权力,只是在开征新税时不得引起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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