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8年3月28日 (88)财税字第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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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有些地区反映,要求对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支持煤炭行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煤炭部集中统配煤矿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不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已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就地办理退库;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凡是拨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的,因与企业盈亏直接挂钩,不再单独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可就其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拨给企业转作专项基金的,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煤炭部留作专用基金自行支配的由煤炭部交纳能源交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