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在税收战线上

使用“限额发票”利于防偷堵漏

作者: 郝宽华 上一篇 下一篇

针对一些个体业户利用发票、采用多种手段偷漏税的问题,河北省获鹿县税务局除加强发票的管理外,在个体业户中推广使用“限额发票”,收到了明显效果。

获鹿县税务局先后抽查了32个个体户,翻阅了 7个不同行业中的1553份发票。通过调查归类,发现在23个资金在5000元以下、月营业额在2000元以下的业户中,除3户修理车辆的有6份发票超过百元外,其余发票没有一份超过百元的。像这类经营规模的业户占全县个体业户的70%左右,纳税基本上都是定额户。这部分业户发生大头票、转借、代开发票违章案件的较多。为此,他们决定就在这些业户中试行“限额发票”。在推广使用“限额发票”过程中,他们注重从以下三方面下功夫:一是把发票限额定在100元以内,票面设计上,最高金额只设有“十”元栏,也就是说营业额只能填到99.99元,并注明此票超过百元无效。如果发生百元以上的业务,业户必须到当地税务所去开发票,这样税务部门虽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有利于及时掌握业户的经营情况,有效地防止偷漏税。二是在规格上力求小一些,工本费少些,填写上简单些,这样业户可以减少购票开支、填写方便,利于推广使用。三是在发票上实行售货人专用章,全县统一样式,由业户自己去刻,并在专用章上刻有该业户的姓名和税务登记证统码,一旦发票发生问题,在全县乃至全省范围内都可找到该票的开票人,易于追查处理,同时在发放发票时,要求业户在税务所盖全章后才能取走,以保证这一办法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