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涉外税收

我国涉外税收优惠规定综合介绍(一)

作者: 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涉外税收主要是两种税:一是所得税;二是工商统一税。

从所得税方面来看,在经济特区、海南岛和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办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按每年利润平均计算,头五年的负担率,只有4.5%,仅相当于香港地区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四分之一;头十年的负担率,也只有9.75%,比香港地区要低将近一半。如果是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头十年的所得税负担率将在7.25%——8.25%之间。在沿海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三个三角洲的城镇开办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合营企业为例,其头五年的所得税负担率为7.2%——7.9%(含地方所得税),头十年的负担率为15.6%——17.16%(含地方所得税),也低于香港地区,香港是自由港避税地,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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