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13日 [88]国税外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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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税厅: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整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税收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定》第十二条所说“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说“海南岛内的企业”、包括设在海南岛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

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至(四)项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适用于1988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开办的企业,包括1988年以前开办的,尚未建成投产的海南基础设施项目。对海南岛内原有的企业,在《规定》发布之前,已享有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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