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大家谈

法不以权变 不以情迁

作者: 王拙 上一篇 下一篇

以法治税,简括的说,就是以法来治理税收,这对凭借法律征税的税收工作来说,法律既是征税的依据,又是征税的准绳,走以法治税的道路,可以说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的今天,要达到这个目标,却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还要下大力气。

首要的一条,就是我们肩负执行税收法规的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坚持依法办事。税收法规不只是对纳税人有约束力,对执法者同样具有约束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后者的约束力还更大,要求更高。因为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人员,日常的征收和处理税务业务的工作,并不是某人的个人活动,而是执法者现身说法的行动,其一举一动都应当符合法的规范,否则,不按法办事,或者执法不准确,不论是该征的税没有征,该多征的少征了,或者不该征的税征了,该少征的多征了,不管是自觉的或者不自觉的,都会在某种程度上给国家造成损失,并在客观上引起不良影响。如果因此而使人们对税法的信任产生了疑问,不能取信于民,那贻害就更大了。因而,对于每个税务人员来说,秉公执法是一项严肃的光荣职责,一刻也玩忽不得。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也不管对什么人,在处理税收问题时,都不是“我”说了算,而是以“法”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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