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大家谈

谈谈对房产租赁收入的征税问题

作者: 程原稳 上一篇 下一篇

前不久,一朋友谈及目前对房产租赁收入征税问题时,他慷慨陈词,说税负既重又重复。原来去年他将自有房屋中紧靠市面的三间瓦房租出去不久,租金还没有收齐,税务局就上门收税了。又是房产税,又是营业税,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一笔租金收入征好见道税,为此他不解的是:房产租赁要么缴房产税,要么缴营业税,为何要缴两种税呢?我想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大家知道,自1984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收制度全面改革以后,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存在多年的单一税制逐步向多环节、多税种的复合税制过渡。税收制度的变化理所当然会引起经济分配上的变化。上述一笔租金收入既征房产税,又征营业税即是一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出租应当依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的规定,房屋出租亦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营业税税额还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一笔租金收入同时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暂且略去附加的税、费),是否就重复征税了呢?回答是否定的。这正是体现了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对不同经济行为进行调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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