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烟酒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8年8月10日 (88)国税产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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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七月二十三日,我局《关于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规定》发出后,一些地区就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的具体政策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统一政策,做好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的产品税一律不得减免。

二、对这次未列入调价范围的滤咀烟,其每包加价的四分钱,应并入企业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但不征收专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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